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单会怎样?
现代家庭,家家拥有保单,人人拥有保障。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安排,已被广泛接受。具体保单中,除了自己给自己投保的情况外,夫妻互保、父母为子女投保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未成年人,自己不能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则必须为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不存在两者谁先身故的问题,一旦身故,自然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给付与约定的受益人。
本文,主要是针对投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单,若出现投保人先于被保人提前身故,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我们的保单会怎样?在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人。通俗来理解的话,就是指缴保费的那个人,但是投保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2.被保险人。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家人。
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以人寿保险保险为例,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妻子钱太太投保缴费期间20年,保障终身的寿险一份,指定子女作为受益人。

★ 如果被保险人钱太太身故,保险公司会依约将保险金给予受益人;
★ 如果钱先生在钱太太之前身故,因钱先生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钱先生的身故并不会引发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所以,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身故,保单会怎样?
这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保费已交完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仍在有效期间内,保单不会因投保人的身故而归于无效,将来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仍然可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单不会失效。但投保人除了支付保费这项主要义务外,还享有退保权、保单贷款权、变更受益人等权利。投保人身故意味着无法顺利行使这些权利,也就无法充分发挥保险的各项作用。为充分利用保险的各项功能,这种情况下变更投保人是最佳选择。
第二种:保费未交完的情况。投保人先于被保人身故,后续保费如果未能按期支付,超过2年复效期,将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甚至失效的风险。当然,如果投保时附加了“投保人豁免”功能,投保人身故属于豁免后续保费的情形之一,则不会引发保单的欠费失效问题。同样,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实现保单的功用和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初衷,变更投保人,继续缴费即可。
综合上述2种情况可知,投、被保人不一致的保单,保单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的身故而终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仍应依约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投保人身故,意味着保单现金价值及各项投保人权利,应属于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现实中,很多人也并不希望退保去继承分割,而是想要变更投保人,让保单继续有效。
但是,变更投保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都同意某一人成为新的投保人;然而,实践中因保单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保单价值较大或者家庭关系复杂的情形,因投保人身故引发纠纷的风险往往难以避免。
为了避免出现在推举过程中众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也为了让原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得以延续,以下方案可以避免保单面临失效的风险:
1.附加投保人豁免。
例如案例中,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钱太太购买终身寿险,交费期间20年,该20年内万一钱先生发生风险导致无法继续交费,保单将面临失效风险。为避免该种风险,钱先生投保时可附加一份“豁免保险费保险”。
即钱先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一份在特定情形下(如身故、全残)免于支付主险后期保费的保险。当钱先生发保险事故时,主险后期的保险费无需支付,主险合同依然有效,被保险人钱太太身故时,保险公司亦应依约给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主要解决的是投保人提前身故/全残/重疾时后续保费的支付问题。而投保人身故后,因原投保人的缺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如退保权、贷款权、变更受益人等权利,将无法顺利行使;金额较大的保单,也存在继承人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风险。这些问题,均是投保人豁免保费功能无法解决的。
2.适时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有权变更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可以说,投保人是保单的控制权人。投保人可以借助保险合同实现特定的投保目的。比如,父母为子女投保年金险,以保险年金方式实现对子女有序的资金支持;再如,给作为家庭支柱的配偶投保寿险,借助寿险化解被保险人身故风险给家庭财务造成的冲击。 投保人实现这些投保目的的同时,也以投保人身份掌握着保单资产的控制权,可以借助保单盘活资金、实现传承意愿等。
财富,其价值的体现应是为我所用。掌握控制权,是为我所用,适时放权,也是为我所用。比如前述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投保年金保险案例,待子女成年,或婚姻稳固,或具备管理财富的智慧之时,父母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资产完全移权给子女,也是一种不错的财富传承和激励方式。
3.订立遗嘱明确保单继承。
保单,尤其是现价价值较大的保单,作为投保人的资产,也易因投保人的身故引发继承纠纷。投保人同样可以利用遗嘱这种法律工具做好保单的传承安排。
在遗嘱中明确保单现价及其他投保人权利在投保人身故后的归属问题,比如指定由被保险人继承保单资产,明确被保险人可承接原投保人成为新的投保人。将来被保险人依据遗嘱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免于保单被其他继承人分割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遗嘱仅能解决保单资产的最终归属问题。前述情形中,投保人身故,被保险人持遗嘱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时,往往也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书或者是相关《公证书》,这些文件的取得在关系不睦的家庭中障碍重重。
4.设立第二投保人。
为了避免出现在推举过程中众多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也为了让原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得以延续,所以现在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一项创新业务:设置第二投保人,即鼓励原投保人设置第二投保人,如果自己不幸身故,那么第二投保人会自动成为该保单新的投保人。
将来投保人身故,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凭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成为新的投保人,无需提供《公证书》或其他继承人签署的同意书,有效简化变更手续和抑制继承风险。
因此,设立第二投保人,就能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归属权的不确定性,这应该是最佳的处理方法了。如果没有,则需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全部到场,同意变更投保人。所以,投保时选择合适的保险架构,以及投保后做好保单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问答宝 - 全球领先中文问答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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